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沈寶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陳昭伊律師
被 告 林碧慧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鄭丞寓律師
黃柏璋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返還價金訴訟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2月7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27頁)。二、經原告撤回起訴(本院卷第177頁),已無繼續訴訟之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