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莊香慧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即
反訴請原告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
2號)、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人壽保單價值等尚有未明,而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