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6號
上 訴 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
度訴字第317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本院審理時一致不爭執之訴訟標
的價額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8,0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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