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昌(即林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遭上訴人林政昌占用面積9.85平方公
尺,依被上訴人即原告於110年間起訴時,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248,220元(計算式:25,200元×9.85平方公尺=248,2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