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售收入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9年度,2號
TCDV,109,重訴更一,2,2023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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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出售收入款項事
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億貳
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佰壹拾
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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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