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 告 呂耀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魏碧慧 魏嘉德 魏彩如 魏嘉興 魏永燑 呂魏鳳嬌 周雅惠 吳瑋琪 吳佩芝 林定軒(原名林皓翔即吳正惠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林金萬 被 告 吳宥臻 魏綉鑾 張魏綉霞 陳魏綉蘭 魏志達 魏志袁 魏志瑋 紀魏燕美 鄭魏英 魏幸 廖敏雄 邱廖幸女 廖述峯 林廖金鑾 廖幸美 江廖彩雲 廖俞姍 葉廖美玉 廖弘銘 葉承家 洪葉淑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即 王冠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被 告 張禮麟(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升(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靖玄(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棋豔(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魏美雲 魏文賢 詹陳素貞(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献章(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真(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玲(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憲鴻(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張邱綉鸞 邱四川 魏素 陳青楹 陳芳志 陳麗玉 陳文俊 陳魏三惠 陳魏瓊愛 魏張飼 魏進忠 魏沛柔 魏婉貞 魏進隆 魏秋香 魏文樹(兼魏火爐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魏大富 被 告 黃傳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被 告 魏吉松 魏翠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韋樵律師被 告 廖陳蓮朱(即廖忠政之承受訴訟人) 廖蒼隆(即廖忠政之承受訴訟人) 廖明俐(即廖忠政之承受訴訟人) 廖錫霞 廖碧如 廖中銘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凱宏 被 告 魏竹潤 魏竹瑩 魏宏霖 魏廷軒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銘達 受告知訴訟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之「張棋艷」及附表備註欄原登記共有人魏榮列之「張棋艷」,均應更正為「張棋豔」。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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