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76號
TCDV,107,重訴,576,2023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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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原 告 呂耀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魏碧慧
魏嘉德
魏彩如
魏嘉興
魏永燑
呂魏鳳嬌
周雅惠
吳瑋琪


吳佩芝

林定軒(原名林皓翔吳正惠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萬
被 告 吳宥臻
魏綉鑾
張魏綉霞
魏綉蘭
魏志達
魏志袁


魏志瑋


紀魏燕美
魏英
魏幸
廖敏雄
邱廖幸女
廖述峯
林廖金鑾
廖幸美
江廖彩雲
廖俞姍

廖美玉
廖弘
葉承家
洪葉淑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即
王冠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被 告 張禮麟(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升(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靖玄(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張棋豔(兼張國義之承受訴訟人)

魏美雲
魏文賢
陳素貞(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献章(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真(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慧玲(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憲鴻(兼陳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張邱綉鸞
邱四川
魏素
陳青
陳芳志
陳麗玉
陳文俊
陳魏三惠
陳魏瓊愛
魏張飼
魏進忠
魏沛柔
魏婉貞

進隆
魏秋香
魏文樹(兼魏火爐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魏大富
被 告 黃傳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魏吉松
魏翠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廖陳蓮朱(即廖忠政之承受訴訟人)

廖蒼隆(即廖忠政之承受訴訟人)


廖明俐(即廖忠政之承受訴訟人)

廖錫霞
廖碧如

廖中銘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凱宏
被 告 魏竹潤
魏竹瑩

魏宏霖

魏廷軒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銘達
受告知訴訟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之「張棋艷」及附表備註欄原登記共有人魏榮列之「張棋艷」,均應更正為「張棋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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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