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37號
TCDM,112,附民,837,202307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7號
原 告 宋維真

被 告 吳坤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經原告請求損
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