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2號
原 告 王永仕
被 告 劉芢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芢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