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80號
TCDM,112,訴,780,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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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緝字第628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佳培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增列「被告王佳培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危害身體健康甚鉅、影響 社會治安非淺,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純質 淨重超過2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行為應予非難,及考量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國中肄業,之前做工,月收 入新臺幣35,000元至4萬元(見本院卷第83頁)及持有毒品 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1年1月25日刑鑑字第1108043327 號鑑定書附卷可證(見偵卷第95頁至第96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扣案毒品 之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 併沒收銷燬。至扣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搜索扣押時間處所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490包 110年12月12日10時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街333號(蘭夏會館205號房) 送驗證物: 馬力歐毒品咖啡包,490包,分別予以編號A1至A490。 編號A1至A490:經檢視均為紅/綠/紫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3543.51公克(包裝總重約686.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57.51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A8鑑定:經檢視內含淡橙黃色粉末。 ⒈淨重5.90公克,取1.29公克鑑定用罄,餘4.61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⒊測得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490均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57公克。 2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毒咖啡包20包 同編號1 送驗證物: 海豚毒品咖啡包,20包,分別予以編號B1至B20。 編號B1至B20:經檢視均為金/白/淡米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120.51公克(包裝總重約22.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8.51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B6鑑定:經檢視內含褐白色粉末。 ⒈淨重4,88公克,取1.51公克鑑定用罄,餘3.37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羥基-N,N-二乙基色胺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4包 同編號1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BURBERRY」深藍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送驗數量:3.996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831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3.9960公克,純度2.6%,純質淨重0.1039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28號
  被   告 王佳培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
            居臺東縣○○鄉○○村○○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佳培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 、M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將裝有附表一所示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 經送驗推估490包毒咖啡包總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之純質淨重為28.57公克)及附表二所示數量及毒品成 分之毒咖啡包之紙箱放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行 李箱,復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凌晨4時許,駕駛該車前往臺 中市○○區○○○○街000號蘭夏汽車旅館並將該車停放於該旅館 之205號房車庫,再將裝有附表一、二所示數量及毒品成分 之毒咖啡包紙箱搬往205號房,嗣因其友人周子閎李家寶羅黃雋發生衝突,進而持刀砍傷羅黃雋,警方獲報前往處



理,王佳培另案通緝而步行離開現場,嗣警方調查上揭傷 害案件時,調閱相關旅館內監視器畫面並於該旅館205號房 內扣獲附表一、二所示毒咖啡包,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佳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陳凱宏於警詢及證人周子閎李家寶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且有汽車買賣合約書、搜索扣押筆錄、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25日刑鑑字第1108043327號鑑 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 1200103號、111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30號、111年 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31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1年1月18日刑紋字第1108043350號鑑定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各1份及蘭夏汽車 旅館監視器影像畫面33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附表一所示毒咖 啡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 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經查 :本案除扣得上開毒品外,並未同時扣得其他販賣毒品之相 關證物,更無他人指述被告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尚難單憑 被告持有附表一、二所示數量及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即遽 認被告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第三級毒品行為。惟此部分 若成立犯罪,即與前開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
附表一:
編號 毒咖啡包外觀/內含 數量 毒品成分 1 瑪莉歐圖示藍色包裝/內含有淡橙色粉末 490包 第二級毒品: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Nimetazepam)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NitraZepam) 附表二
編號 毒咖啡包外觀/內含 數量 毒品成分 1 海豚圖示且標示「CROSSANTE」淡黃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20包 第三級毒品: 3,4-亞甲基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羥基-N,N-二乙基色胺(Hydroxy-N,N-diethyltryptamine、HO-DET)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NitraZepam) 2 標示「BURBERRY」黑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4包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第四級毒品: 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硝西泮(NitraZe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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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