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61號
TCDM,112,訴,461,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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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忠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38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零公克、零點零貳壹伍公克、零點柒參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丙○○前因販賣、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 月、3年10月、3年10月、1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假釋出監,於111年4月25日 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法院裁 定送強制戒治,於110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22、23、2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0 月1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以燒 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11年10月5日凌晨3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與梅川東路1段交岔路口,因車燈故障,為警盤查,並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各為0.0380公克、0.0215 公克、0.7302公克)、咖啡包1包(毛重4.31公克,驗餘淨 重2.1737公克,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但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所涉持有第 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依法裁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 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又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被告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 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111年10月5日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現 場及查獲毒品照片、勘察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A00000000】(見毒偵卷第69頁、第81頁至第89頁、第95頁 至第107頁)、111年度毒保字第513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166號鑑驗書及贓證物 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原樣編號:A00000000】(見核交卷第5頁、第11頁至第15 頁、第19頁)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一 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上開時 、地,同時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 施用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 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又被告前因販賣、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 0月、3年10月、3年10月、1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9月確定,於108年11月14日假釋出監,嗣於111年4月25日假 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並提



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復於起訴書敘明被告於本案所 涉犯罪類型相同,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案之徒刑 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 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法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且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為相 同之主張陳述,堪認檢察官已就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 量刑事項,已盡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而被告亦對其構成累 犯之事實及是否依法加重其刑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審酌被告 於上開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犯罪,且上 開構成累犯事實之犯行中,即有與本案相同之施用毒品犯行 ,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 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於110年12月8日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於111 年10月1日即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所為實值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且施用毒品僅屬對 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尚未嚴重危害他人權益,及被告於 本案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案件外,另曾因竊盜、偽造 文書、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施用毒 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被告所自陳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扣案之海洛因3包,經送驗後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166號 鑑驗書在卷可佐(見核交卷第11頁至第13頁),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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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