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33號
TCDM,112,訴,333,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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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杰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9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為網友,雙方因故發生糾紛,丙○○竟分別為下列 之行為:
㈠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 區○○路00○0 號之住處內,使用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 網路,在其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之個人YOUTUBE 頻道「宇 智波佐助」社群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而 公開以「蜘蛛洞」、「蜘蛛洞修電線桿」、「盤絲洞的主人 該吃藥了,麻煩認真吃藥定時就醫」之言語辱罵丁○○,足以 貶損丁○○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丙○○意圖損害丁○○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在上開住處內,使用其所有之行動 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其上開YOUTUBE 頻道宇智波佐助」 社群頁面上,貼文表示「當初是誰來我粉專求救的,東西我 還好好的幫你保留,有萬通卡真的很了不起,這個是在我粉 專留下的,判決都出來不起訴,誰要相信妳啊!」等語,並 將丁○○之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張貼在上開貼 文下面,而將丁○○之姓名、出生月日、病歷號碼、就醫日期 、就診科別、診斷內容、部分醫囑等得以直接方式識別丁○○ 之個人資料,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觀覽,而以此方式不當利 用丁○○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丁○○之利益。二、案經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 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 力。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 ),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 卷第58頁),而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 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79至85頁), 且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 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犯行,辯稱:告訴人自己不在意洩漏自己的個資,不是伊 不在意,蜘蛛洞是鄭宇軒與丁○○過往在私下對話中嘻笑的對 話,鄭宇軒稱丁○○為蜘蛛洞,丁○○將大腿照發給鄭宇軒,後 來被鄭宇軒深夜小酒館的直播中公布兩人對話,因此才稱 之為蜘蛛洞,伊是藉著詹江村性侵疑雲,當時詹江村的案件 已經不起訴,但是丁○○call in到很多直播台去說「重啟調 查」和事實不符,後來又結合這些直播主因為私仇的關係, 彼此結合在去年3月26日發起桃園大遊行要讓詹江村難堪, 而伊以前也和詹江村是朋友,因為丁○○來找伊,當時沒有人 願意幫她,甚至這些後來和她一起遊行,而且和詹江村有私 怨的直播主,當時都曾經在直播上霸凌她,伊才是幫著她找 媒體走上法律的人,可是詹江村不起訴之後,她執意要伊打 詹江村,還在網路上罵伊、公開伊的個資,所以伊用蜘蛛洞 修電線桿來形容詹江村事件,就是告訴各位男性,伊沒有要 再管這件事,一切依照法律判決,男性如果你要是色慾來了 ,就不要隨便找女粉絲去摩鐵,否則就會像詹江村的下場一 樣難堪,而伊將丁○○當時在伊的Facebook公開貼給伊的東西 貼在YT上,目的也是想告訴大家她曾經求助於伊的過程,卻 沒想到她後來因為詹江村被判不起訴,原先求助於伊的丁○○ ,因為伊不願意打詹江村,而在Facebook和YT以公開伊姓名



的方式攻擊伊,伊只是要還原當時的狀況,確實在貼文的時 候不夠謹慎,沒有將丁○○的名字碼掉,所以伊並沒有違反非 公務機關蒐集經當事人自行公開的規定,對於個資法利用的 部分,伊也只是要告訴大家本來整件事,她來找伊,伊是支 持她的,但是就妨害性自主這種案件認定是比較站在受害者 這邊,可以連起訴都沒有,她一直來煩伊要替她說話也完全 沒有立場,所以呼籲男性朋友要學到詹江村的一課,過程或 許不夠謹慎,但絕非刻意,而且伊在整個過程中並無任何獲 利行為。此外,丁○○期間到處張貼她的病歷資料以顯示有強 姦這件事個資,從鏡週刊於109 年10月21日的報導就可以看 出「為不影響韓國瑜的選情,她才隱忍至今出面爆料,並秀 出兩人臉書對話紀錄,精神科診斷證明」,「女方開始在各 大電視台及直播聊天室留言爆料,不僅提供診斷證明及不知 名汽車旅館發票,還稱他有貴賓卡」等行為,足見簡女早已 在各大社群媒體為馬賽克即公布其診斷證書,完全不見有害 怕洩漏個資的想法,因為認為她願意不懼公開個資,選擇和 詹江村正面衝突,而且還在110年3月26日桃園大遊行本人公 開現身抗議詹江村,既然是如此,又是公眾議題,這樣的正 面對決,怎能算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的範疇云云(見本院卷 第83至85頁)。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偵查中證述 明確(見偵查卷第17至19、64、65頁),復有臉書暱稱「白 夢夢」臉書頁面截圖5 張、YOUTUBE 頻道宇智波佐助」頁 面文章截圖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之天主 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 第27至47、55至57、89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有使用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YOUTUBE 頻道宇智波佐助」社群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及 於111年5月14日,在上開「宇智波佐助」社群頁面上,貼文 表示「當初是誰來我粉專求救的,東西我還好好的幫你保留 ,有萬通卡真的很了不起,這個是在我粉專留下的,判決都 出來不起訴,誰要相信妳啊!」等語,並將告訴人丁○○之天 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張貼在上開貼文下面之事 實(見偵查卷第66、67頁),是此部分客觀之事實,堪以認 定。
 ㈡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 須出於「公然」;二須「侮辱」人。所謂「公然」,係指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



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 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 程度而定;而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 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 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 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 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詆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 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 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 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又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 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 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 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 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 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 、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 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名、 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則網際 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 特定之人之身分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權之保護。 本案被告在其個人YOUTUBE 頻道宇智波佐助」社群頁面上 ,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而該照片即係告訴人以暱 稱「白夢夢」之臉書發文截圖,該截圖內容與被告文章內容 相互呼應,足認被告於張貼本案文章之際,即有使觀看文章 之不特定多數人明瞭其辱罵之對象為何人。另被告張貼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中以「蜘蛛洞」、「蜘蛛洞修電線桿」、「盤 絲洞的主人該吃藥了,麻煩認真吃藥定時就醫」等語辱罵告 訴人,該YOUTUBE 頻道社群頁面係屬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瀏 覽,自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符合公然 之要件;而被告上開辱罵告訴人之用語,係指告訴人私密處 很久沒有使用及羞辱其要用電線桿來撫慰自己的私密處  ,並任意批評他人精神狀況之不當用語,均屬高度貶抑告訴 人之人格,有輕蔑、鄙視、嘲諷、使人難堪之意,客觀上足 以使一般人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負面評價,足使告訴人之人 格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險,核其性質自已符合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所稱之「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㈢另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利用」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 條第1 款、第5 款定有明文。另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 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 合理之關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5 條、第20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 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 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並非公務機關,且 告訴人於偵查中供稱:因為被告跟詹江村是死對頭,伊要給 被告伊手上的資料,讓被告知道伊確實有被性侵,伊當初是 LINE給被告,是一對一的LINE,被告不可以公開,如果要公 開必須要馬賽克,當初沒有同意被告公開等語(見偵查卷第 65頁),顯見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將告訴人關於姓 名、出生月日、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張貼於網路上,使不 特定多數人均可辨識、取得告訴人之隱私資料,有違誠實及 信用方法,且顯已逾越取得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權,再參以被告
  貼文表示「當初是誰來我粉專求救的,東西我還好好的幫你 保留,有萬通卡真的很了不起,這個是在我粉專留下的,判 決都出來不起訴,誰要相信妳啊!」等語之內容,被告顯有 損害告訴人利益之不法意圖,是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 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罪,至為明確。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  詹江村郭宏志郭蕙蘭,以證明其所答辯之事項,然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故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所犯公然侮辱及非公務機關 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 、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其與告訴人之糾紛,竟率然在其個 人頻道社群頁面上以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語辱罵告訴人, 有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張貼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對告訴 人之隱私造成侵害,所為實均屬不該,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求得告訴人之諒解,兼 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稱二專畢業、目前從事機械維修、有1個成年女兒及 母親需要照顧、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供 本案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所用之行動電話, 雖屬被告所有,然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本院考量上開 行動電話性質上僅屬一般人日常生活用以通訊、上網、聯絡 、工作使用之物,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 的,將之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 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附表:
時間 文字 照片內容 卷證所在 111年5月11日 很抱歉!我沒有定海神針,所以我對蜘蛛洞沒有興趣,我也對蜘蛛洞修電線桿事件沒有興趣了,不用要拿100萬觀看費來塞我,做保全的我沒興趣,我沒有參與到進去蜘蛛洞,所以我沒有深入了解的必要,只是覺得盤絲洞的主人,該吃藥了,麻煩認真吃藥定時就醫,不要一直錯位時空,認為會有一個手持定海神針的人,會好心的來救你,他早已經被那雙腿嚇到了! 嬸天懸女妳就好好巴著,她要妳趴下屁股翹起來,妳一定要乖乖聽話,不然我真的不知道妳能在她手上,存活多久然後因為精神錯亂而想不開。 #那個誰要去蜘蛛洞修電線桿的你想清楚了嗎? 白夢夢臉書文章截圖,內容有「#宇智波佐助你不是很愛岔賭,看你做大夜班保全賺錢很辛苦份上,那就賭100萬就好,如何?」等語 偵查卷第39、41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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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