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 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440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