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秀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秀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聲請意旨謂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9年2月,應予更正),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