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佳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佳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佳妤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