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茂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茂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茂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78、27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