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13號
TCDM,112,聲保,213,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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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節謙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節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節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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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