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26號
TCDM,112,聲,1926,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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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坤鑫


受 刑 人 李紹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坤鑫因受刑人即被告李紹綸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 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 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 月,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 030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駁回上訴 ,並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受刑人於112年6月16 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 執行,此有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份在卷 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2年6月28 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受刑人不知去向,無法拘



提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各2紙附卷可參 。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 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 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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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