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69號
TCDM,112,聲,1869,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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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榮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79號、112年度執字第709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洪榮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二以上裁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固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上開規定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 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 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始有實益。倘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前曾分別 經定應執行刑並已全部執行完畢時,因受刑人已受恤刑之利 益,且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 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抗字第1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但附表所 示2罪所處之刑,均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 在卷可查,而聲請人係於112年7月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並 繫屬於本院,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暨其上之本院收 文章可稽,則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附表所示2罪均已全部 執行完畢,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7日 111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43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2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26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095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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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