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顯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 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 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 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7日 111年8月16日至同年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6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已執行完畢)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