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66號
TCDM,112,聲,1666,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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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建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建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建宇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柯建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及本院以111 年度金簡上字第12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 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3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 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 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 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柯建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5年3月、5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1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7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31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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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