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12號
TCDM,112,聲,1512,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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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許文照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暨聲請回復原狀及定應執行刑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許文照(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暨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前因犯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 年5月確定,及因犯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112號裁定訂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因附 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7月14日,附 表二編號1、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 後,核與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不符,導致無法合併定刑,影 響聲請人甚鉅,而在檢察官所提供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並無載明各罪之 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喪失,無法進 行選擇權之行使,且數罪之犯罪時間、態樣大致相同,理應 合併定應執行刑,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之不利益,並符 合罪刑相當原則,故請求將原裁定全部回復原狀,並就附表 一編號1至6所示各罪、附表二編號1、2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云云。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 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 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是所謂 聲請回復原狀者,依法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 限,亦即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 期限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次按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 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 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



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 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 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依刑法第48條應 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 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限,受刑人並無該聲請權, 如受刑人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 請之,受刑人不得為之。若受刑人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 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雖以前詞對上開二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回復原狀及 合併定應執行刑,惟查:
 1.有關回復原狀之聲請部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部分,受刑人就其遲誤抗告期 間聲請回復原狀之管轄法院應為「原審」法院,亦即為該裁 定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方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受刑人向本院 聲請回復原狀,已於法不合,至於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11 2號裁定部分,本院雖有受理回復原狀聲請之管轄權,然受 刑人之聲請狀中均未敘明其有何非因過失遲誤法定不變期間 之情形,自無從准許其聲請。
 2.有關聲明異議部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及參酌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上開二裁定均不得作為聲明異議之客體,受刑人亦未具體 指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或違法,故其聲明異議 亦屬於法無據。
 3.有關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
  受刑人雖聲請將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罪、附表二編號1、2 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而,本件並非由檢察官向本院 提出聲請,而受刑人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 ,已如前述,卻誤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 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非合法。至於受刑人 若認為有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方符法 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所提出之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4 年 犯罪日期 103 年11月30日 103 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 3日 偵查機關年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904 、2673號、104 年度蒞追字第3 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904 、2673號、104 年度蒞追字第3 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904 、2673號、104 年度蒞追字第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判決日期 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 年7 月14日 104 年7 月14日 104 年7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3916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3916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3916號 編號1 至9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 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7 月 有期徒刑2 年8 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28日 104 年1 月10日 103 年12月1日 偵查機關年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904 、2673號、104 年度蒞追字第3 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904 、2673號、104 年度蒞追字第3 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904 、2673號、104 年度蒞追字第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判決日期 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104 年度訴字第89、1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 年7 月14日 104 年7 月14日 104 年7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3916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3916號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3916號 編號1 至9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 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 92年11月6 日至104 年1 月14日 104 年5 月20日 104年5 月20日 偵查機關年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890 號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976 號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8 號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8 號 判決日期 104 年9 月30日 105 年5 月27日 105 年5 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976 號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8 號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8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 年11月3日 105 年6 月8日 105 年6 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6052號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10244號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10245號 編號1 至9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 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贓物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 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19日 104 年3 月24 104年1 月14日 偵查機關年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7328、13506 號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7328、13506 號 彰化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132 號 105 年度簡字第132 號 105 年度訴字第604 號 判決日期 105 年7 月29日 105 年7 月29日 105 年1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132 號 105 年度簡字第132 號 105 年度訴字第604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 年8 月22日 105 年8 月22日 105 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13424號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13424號 彰化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7060號 編號10至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9月30日至105年4月27日 105年4月20日晚間11時為警採尿前4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9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3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17日 105年9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3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9月10日 105年10月24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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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