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415號
TCDM,112,聲,1415,202307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德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月(2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3次)」。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