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王悠守
被 告 蔡秉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