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黃米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葉焜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601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黃米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載之內容履行。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理想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玉里想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黃米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輔佐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73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應於收受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 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013號
被 告 葉黃米 女 8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黃米居住在其子葉焜中(所涉失火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向房屋所有權人江文清(所涉失火等罪嫌,另為不起訴 處分)租用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道路00巷0號房屋(下稱 系案房屋),為系案房屋之實際使用人,負有維護系案房屋 設備安全之義務,其於民國105年間在系案房屋西北側外牆 安裝理想牌、JK-168R型號、HY-260型式熱水器1臺,本應注 意熱水器應正常安裝,且安裝位置應與屋簷保持適當之距離 (即依安裝說明指示上下應留有60公分距離、左右應留有18 公分距離)並遠離雜物,以防止熱水器火焰外溢延燒建物及 四周物品,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將該熱水器安裝在距上方木質屋簷僅30公分之處,並 為防雨水潑入,以鐵線綑綁傾斜固定熱水器,其後該熱水器 因使用多年出現無法點火情形,葉黃米遂向中一瓦斯公司叫 修檢查,經中一瓦斯公司於110年9月1日指派張家豪(所涉 失火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至系案房屋檢查熱水器後, 向葉黃米及與其同住之孫葉新意(所涉失火等罪嫌,另為不 起訴處分)告知熱水器熱交換器(即俗稱水箱)鏽蝕破洞導致 漏水無法修理,詎葉黃米既已知悉該熱水器陳舊而有水箱漏 水欠缺安全可靠性之情形,本應注意即時汰換,以防止熱水 器於點火時因故障而引發火災,且明知系案房屋緊鄰者為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如系案房屋失火燃燒物品,將有延燒、波 及鄰近住宅之可能而致生公共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於110年10月17日3時37分 許,葉新意洗澡時啟動熱水器點火,因水箱漏水導致供加熱 之水量不足,造成熱水器空燒火焰外溢,且因熱水器安裝位 置未與屋簷保持適當之距離而引燃上方木質屋簷後延燒周邊 屋舍,造成如附表所示之江文清、江建興、彭倩如、李德萬 、徐愷雯、郭杜蘭英等人之住宅受有如附表所示燒損情形, 致令不堪使用,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嗣經鄰人及時發現報警 ,經消防人員到場將火勢撲滅,始未釀成鉅災。後經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派員鑑定火災原因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江文清、江建興、彭倩如、李德萬、徐愷雯、郭杜蘭英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黃米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供述。 1、證明被告為系案房屋使用人,實際管理系案房屋之事實。 2、證明設置在系案房屋西北側外牆之熱水器係被告於105年間找人安裝,後為防止雨水潑入熱水器內,乃以鐵線綑綁傾斜固定熱水器之事實。 3、證明因熱水器無法點火,遂請中一瓦斯公司派員維修,維修人員張家豪於110年9月1日前來檢修並告知熱水器漏水之事實。 2 證人葉焜中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證述 1、證明被告為系案房屋使用人,實際管理系案房屋之事實。 2、證明系案房屋熱水器為被告找人安裝,安裝後距離發生火災已使用超過5年之事實。 3、證明中一瓦斯公司派員維修員張家豪檢修熱水器後,被告已知悉熱水器在漏水之事實。 3 證人葉新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證述 1、證明被告為系案房屋使用人,實際管理系案房屋之事實。 2、證明中一瓦斯公司派員維修員張家豪檢修熱水器後,被告已知悉熱水器在漏水之事實。 3、證明證人洗澡時聽到屋頂有好像燒木材的聲音,洗好出來後朝浴室方向回頭看有橘色火焰之事實。 4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證述、中一瓦斯公司送貨單 證明被告因熱水器漏水叫修,於110年9月1日至系案房屋檢修熱水器時,看到熱水器是斜斜的,有向被告告知水箱漏水處,並告知無法修復需更換熱水器,被告稱要考慮一下而未更換熱水器之事實。 5 證人江文清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證述、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房店屋租賃契約書 1、證明系案房屋出租予葉焜中供被告及家屬使用之事實。 2、證明系案房屋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等事實。 6 證人柯繼明於警詢之證述及本署偵訊時之結證述 1、證明證人柯繼明為理想牌熱水器製造商之事實。 2、證明該熱水器使用年限為5年,熱水器頂部排放熱氣大約100至200度,安裝時上下應留有60公分距離、左右應留有18公分距離,並要遠離易燃物,熱水器要擺正,傾斜火會往一邊燒,可能會燒破水箱,造成火焰外溢,進而燒到其他物品等事實。 7 證人江建興、彭倩如、李德萬、徐愷雯、郭杜蘭英於警詢之證述及本署偵訊時之結證述 證明附表所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物品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等事實。 8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E21J17D1)(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證明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資料) 1、證明系案房屋為起火戶之事實。 2、證明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熱水器金屬背板中段以上【約熱交換器(即俗稱水箱)位置】鏽蝕、變色嚴重,上方金屬熱交換器(水箱)正面局部鏽蝕、破裂,背側燒損破裂嚴重,內部變色,鰭片受燒燻黑、變色、燒熔嚴重;勘察該熱水器,下方水量調解鈕調在水小位置,瓦斯調解鈕調在大火位置,測量熱水器頂部與屋簷距離僅約30公分等事實。 3、證明本案起火原因以熱水器因熱交換器(水箱)水管漏水,造成熱水器空燒引燃木質屋簷延燒致生火災之可能性之事實。 4、證明附表所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物品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等事實。 二、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已有明文規定,該規定所 欲規範者應以對建築物具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者為限,蓋 建築物之實際管領者對於建物方具有得以支配、控制之權利 ,故得課予其對於建物之構造、設備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臺
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 警詢及本署偵訊時自承:居住在系案房屋,熱水器係伊請伊 中一瓦斯行的人員來安裝的等語,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葉焜 中、葉新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證稱:系案房屋熱水器為被 告找人安裝,熱水器有問題是被告請人來檢查處理的等語相 符,堪認被告係系案房屋設備實際管理、支配之人。又按刑 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個 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對於犯罪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 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積極作為之方式所造成結果 相當之不作為犯,當應同負其責。又使用點火加熱型熱水器 固為日常生活中允許之正當行為,然用火本具有一定之危險 性,若點火設備設置或維護不當,極易生危險,應為一般人 所知事項之一般生活常識。被告為系案房屋之使用人,依法 即負有妥為設置維護熱水器設備,隨時注意其狀況,避免危 險發生之義務,且火苗竄出引燃易燃物導致發生火災事故之 情,迭為新聞媒體所廣泛報導,被告係具有一般生活智識經 驗之人,當不得諉言不知,於知悉熱水器有水箱漏水之故障 狀況仍未更換持續使用,嗣因水箱漏水,造成熱水器空燒引 燃木質屋簷延燒致生本案火災,被告對於本案火災之發生應 有過失,且本案火災發生燒毀附表建物及物品與被告前揭過 失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罪嫌。
四、至報告意旨及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 築物罪,惟該罪係以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之物為其構成要件 ,並無處罰過失毀損之規定。經查:本案事故經調查後,起 火原因無法排除熱水器空燒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有臺中市政 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參,且被告居住之房屋 損失亦甚為嚴重,火災發生當時被告、同案被告葉新意均在 屋內,實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損壞告訴人江建興等人上開房屋 之動機,是核被告人所為,至多僅係過失行為,要與刑法第 353條毀損建物罪之構成要件未合,無由成立該罪名;兼佐 以告訴人江建興、彭倩如、郭杜蘭英就其住處遭被告失火毀 損部分,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 參,應認被告此部分罪嫌不足,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 開起訴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建物燒損情形(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製作)
編號 燒損情形(照片後數字係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檔案編號E21J17D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照片編號) 所有權人及管理權人 1 臺中市○區○道路00巷0號: a.東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高處輕微受燒燻黑,北側磚造外牆高處受燒燻黑,熱水器上方木質屋簷局部受燒碳化。 b.儲藏室屋頂木質橫樑受燒碳化,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燒燻黑、泛白,內部物品擺設高處受燒燻黑、碳化。 c.通道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 d.客廳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高處局部剝落,鋁製窗框高處受燒燻黑。 e.臥室A及臥室B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燒燻黑、泛白,鋁製窗框高處受燒燻黑,低處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碳化。 f.廚房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熱燒熔、變形、局部掉落西側較東側嚴重,西北側木質屋頂橫樑骨架受燒碳化,磁磚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收煙燻黑;浴廁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熱熱熔、變形、局部掉落,木質屋頂橫樑骨架受燒碳化,磁磚牆面高處受燒燻黑,低處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對照照片61-66、67、68、69、70-72、73、74、75-80) 所有權人:江文清 2 臺中市○區○道路00巷0號: a.北側磚造外牆高處受煙燻黑。 b.通道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局部變色,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燒損。 c.客廳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高處局部剝落,鋁製窗框高處受燒燻黑、燒熔、變形,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碳化、燒失嚴重。 d.臥室A、臥室B及臥室C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燒燻黑、泛白、局部剝落,臥室A鋁製窗框高處受燒燻黑,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燒損嚴重。 e.廚房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磁磚牆面受燒燻黑、剝落嚴重,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燒損嚴重;浴廁瓦片屋頂受燒掉落,高處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低處磁磚牆面受燒燻黑、局部剝落。(對照照片50、51、52、53、54、55-57、58-60) 所有權人:江建興 3 臺中市○區○道路00巷0號: a.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高處受煙燻黑。 b.通道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東側較西側嚴重,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燒損。 c.客廳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碳化。 d.臥室A、臥室B及臥室C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燒損,飯廳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燒損。 e.廚房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高處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局部泛白,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燒損;浴廁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掉落,高處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低處磁磚牆面受燒燻黑,置物架上物品擺設受燒碳化、燒失。(對照照片39、40、41、42、43、44-46、47、48、49) 所有權人:彭倩如 4 臺中市○區○道路00巷00號: a.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高處受煙燻黑。 b.通道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以東北側較嚴重。 c.客廳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部分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鋁製窗框高處受燒燻黑,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碳化。 d.臥室A、臥室B及臥室C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臥室A鋁製窗框高處受燒燻黑、變形,低處物品擺設受燒燒損。 e.廚房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泛白,低處物品擺設部分表面輕微受燒燒損;廚房上方夾層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木質橫樑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掉落,物品受燒碳化、燒失。(對照照片12、20、21、22、23、24-26、27-29)。 所有權人:李德萬 5 臺中市○區○道路00巷00號: a.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高處受煙燻黑。 b.通道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以東北側較嚴重,水泥被覆層牆面僅高處受煙燻黑。 c.客廳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燒細、燒失東側較西側嚴重,瓦片屋頂受燒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擺設部分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d.臥室A、臥室B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高處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低處物品擺設表面輕微受煙燻黑,工作室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瓦片屋頂靠東側局部受燒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擺設部分表面輕微受煙燻黑。(對照照片11、12、13、14、15、16、17) 管理權人:徐愷雯 6 臺中市○區○道路00巷00號: a.通道石棉瓦屋頂及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神明廳、儲藏室裝潢屋頂東側受煙燻黑較嚴重。 b.客廳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熱燒熔、變形、東側垂落、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臥室A、臥室B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熱熱熔、掉落、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僅表面輕微受燒碳化。 c.臥室C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熱熱熔、變形,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浴廁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對照照片1、2、3、4、5-7、8、9、10) 所有權人:郭杜蘭英
【附件二】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