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333號
TCDM,112,易,1333,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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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美子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7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美子Timothy Seeber有感情糾紛, 曾美子意圖散佈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附表所示之發文日期,在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住處,透過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其Instagram之不特定人可閱覽之網 頁上,以暱稱「twmkts」 ,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摘要( 原文係以英文撰寫,詳見附表備註)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之文字,並以標註(Hashtag)之方式,將Timothy S eeber任職的公司、客戶、所加入之運動俱樂部及Timothy S eeber之妻Joanne Seeber任職之公司等資料均顯露在所刊登 之文章中,足以毀損Timothy Seeber、Joanne Seeber之名 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文書由公 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 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未有檢察官署名,又起訴書末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等語,復經書記官蓋章,故本件 起訴書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33號 判例意旨參照),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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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