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04號
TCDM,112,單禁沒,60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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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偵字第3350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乳清蛋白參罐(驗餘總淨重:壹仟零壹拾玖點捌公克,含塑膠罐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美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3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乳 清蛋白3罐,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淨 重1019.9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 年2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340號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諭 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 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三、經查,被告孫美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 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74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 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所示之乳清蛋白粉末3罐,經送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 (GC/MS)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大麻



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1日調科 壹字第11223003340號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3頁) ,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塑膠罐,其上已沾黏毒品無從 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磬之 毒品既已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另引刑法第 38條第1項作為聲請依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 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已如前述, 是本件即無庸再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意旨此部 分顯屬贅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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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