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944號、112年度執他字第9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6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SAMSUNG廠牌手機1支 、新 臺幣現金2萬2000元、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台,均為被告 所有,並為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6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 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 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 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 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 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 ,然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 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 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 ,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七編之二 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 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因死亡,致未能追訴其犯罪或 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固然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財產,惟該沒收財產已因繼承發生而 歸屬於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 、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亦即應記載斯時之「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 ,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於此情形,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自 非屬刑法第38條第3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範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 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後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6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決公訴不受 理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就已死亡被告所有之上開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單獨宣告沒 收,仍須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聲請對 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而非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單獨聲請對已死亡之被告宣告沒收, 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