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77號
TCDM,112,單禁沒,577,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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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泰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泰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12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 民國112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60 0105號鑑驗書1份及照片1張在卷可稽(偵卷第113、115頁) 。足認該吸食器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分 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 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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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