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祥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5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零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屬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等 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自得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 佐,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 押筆錄暨附件、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 在卷可參,復有扣案海洛因2包(驗餘總淨重0.95公克)可 資佐證,自堪認定。扣案海洛因既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 其包裝袋與其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併 視為第一級毒品,是其驗餘部分及包裝袋均應依前揭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 宣告沒收銷燬之。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