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BT000-A111016(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侵訴字第4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