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208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林宏燊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
513 、221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AB000-A112080、乙○○被訴義憤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丙○○、被告AB000-A112080(因其亦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故以代號稱之,下稱甲女,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乙○○、綽號「皮皮」之成年男 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民國112 年2 月7 日晚間 至翌日(8 日)凌晨4 、5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號雲河概念旅館1112號房內,吸食笑氣及愷他命。詎料告 訴人於112 年2 月8 日上午7 時許,見被告甲女、乙○○躺在 床上休息,躺在被告甲女身旁,違反被告甲女之意願,不顧 被告甲女之反抗,以手撫摸被告甲女之胸部,以下體頂向被 告甲女之屁股並磨蹭抽動。被告甲女隨即推開告訴人並向被 告乙○○求救。被告乙○○、甲女質問告訴人時,因告訴人回稱 :「我不可以幹她嗎」等語,當場激於義憤而共同基於傷害 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被告乙○○以徒手方式、被告甲女持垃 圾桶攻擊方式,共同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 前額挫傷、鼻子挫傷、左顴骨部挫傷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 乙○○、甲女均涉犯刑法第279 條前段之義憤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刑 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再按刑法第279 條前段 之義憤傷害罪,係以當場基於義憤而犯刑法第277 條、第27 8 條之罪為構成要件,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 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既需告訴乃論,則刑法第279 條前段 之義憤傷害罪,自亦屬告訴乃論之罪(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 第31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乙○○、甲女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9 條前段之 義憤傷害罪嫌起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與被告乙○○、甲女達成調解,於112 年7 月19日具狀撤回前揭傷害告訴,並於同年月20日到達本院, 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 卷足稽(本院卷第89、93至9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