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3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暐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林暐盛與告訴人洪毓成已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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