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79號
TCDM,112,交易,17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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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8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靖自民國111年7月11日0時許起至同 日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醉鴛鴦餐廳,飲用 酒類若干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已因酒精作用 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下午3時許,自前開處所,駕駛牌 照號碼ASN-9979號自小客車上路(涉犯公共危險部分另行判 決),嗣於同日下午3時4分許,沿臺中市南屯大業路快車 道往惠中路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482號前,應注意汽車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 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即貿然變換車道至慢車道,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而貿然變換車道,適告訴人高世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業路慢車道同向行駛在前,遭被告所 駕駛車輛碰撞,而擦撞由證人陳彥志停放大業路旁停車格內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 此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 膝部擦傷、右側踝部擦傷、左側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前開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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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