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2年度,87號
TCDM,112,中簡附民,87,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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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林美桂
被 告 吳松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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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