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2年度,114號
TCDM,112,中簡附民,114,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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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111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賴建宏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 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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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