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1676號
TCDM,112,中簡,1676,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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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昆晉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28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昆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有關「將該機車停放在臺中市○○區○○○ 街00號住處前」之記載,更正為「將該機車停放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旁路邊」,並補充證據「被告鍾昆晉於偵查中 之自白、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查獲上開機車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鍾昆晉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
 ㈡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謊報機車遭竊, 然未有嫌疑人經檢警具體訴追前,其誣告犯行即遭查獲,且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依據上開說明,爰依同法 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應能知悉誣 告行為乃法律所不容許,其明知自己將機車借予他人使用, 並未遭竊,為能快速取回機車,報警謊稱機車遭竊,無端耗 費司法資源,容任他人受刑事處分危險之發生,所為實有不 該,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未受有刺 激、犯後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自述國中肄 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記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927號
  被   告 鍾昆晉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昆晉明知所有之車牌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借予 自稱「陳志文」之友人,然鍾昆晉因無法與其連繫取回該機 車,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他人犯罪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4月1日20時40分許,撥打「110」報案電話,向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邱振維不實指稱其於該日將該機車停 放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遭不詳之人竊取云云, 嗣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吳嘉樺到場處理,鍾昆 晉仍為相同之不實指訴,而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 人犯刑法竊盜罪嫌。經警調閱該機車行車路徑之監視器,復 於112年4月4日18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尋獲 該機車,始悉鍾昆晉將機車借予友人之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昆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吳嘉樺出具職務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調查筆錄、被告誣指上揭機車遭竊之臺 中市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及失車案件基本資 料詳細畫面報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永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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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