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51號
TCDM,111,附民,1851,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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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51號
原 告 楊仕丞

被 告 顏煜騰(原名顏誌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78號),經原
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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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