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泓瑞選任辯護人 黃敦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函查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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