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緝字,111年度,1號
TCDM,111,侵附民緝,1,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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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甲 (AB000-A108411) (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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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