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桂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被 告 劉長旺
選任辯護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27593、34901號、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及移送併辦
(110年度偵字第8891、3215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24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桂珍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余桂珍」名片壹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長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貳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長旺、余桂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洪燦軒」、「 餅乾」、「Judy」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均明知非 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 給執照,依法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 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又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 招募者,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而其等均未取得金管 會許可或執照,所持有之股票亦非屬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復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竟共同基 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106年8月1日起至108年9月26日為警查獲時為止,由余桂
珍將其所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及臺北市長安○ ○000○○○提供予「洪燦軒」使用,並負責依「洪燦軒」指示 交付股票及收取股款,另由劉長旺、「洪燦軒」以不詳方式 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後,交由「洪燦軒」、「 陳宏森」、「許永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 以「天鈺財經公司」、「和迅投資公司」、「天鈺投顧公司 」、「立麒投資顧問公司」、「拓佳投顧公司」、「幸恩公 司」等名義,以隨機撥打電話訪問及寄送未上市公司財報、 簡報、寄發文宣等方式,招募不特定人購買附表所示股票以 牟取利益,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出售股票。嗣「洪 燦軒」、「陳宏森」、「許永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業務員等人即以上開方式與附表所示投資人聯繫,向其 等宣稱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獲利及前景看好值得投資,待附表 所示投資人決定購買股票後,即由「餅乾」、「Judy」先辦 理股票過戶事宜,再由余桂珍與附表所示投資人聯繫,並相 約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見面,當面交付股票與附表所示投 資人及向其等收取購買股票之款項,並於收款後將款項交與 劉長旺、「洪燦軒」,或「洪燦軒」指定之人,余桂珍每趟 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且余桂珍、劉長旺分 別因此從中賺取股票價差共計4萬元、10萬元。嗣經警於108 年9月26日持本院搜索票搜索劉長旺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弄0○0號住處,扣得SAMSUNG牌行動電話2支(IMEI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搜索余桂珍位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住處,扣得余桂珍使用之 名片1件,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 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 余桂珍、劉長旺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 院卷三第334至343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
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二、本件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桂珍、劉長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66頁),並經下列證人證述其等購買 如附表所示股票之經過等語明確:
㈠證人黃靖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卷一第3至7頁反面,109年度偵字 第3415號卷第595頁反面至597頁、第599頁反面】。 ㈡證人卓志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51至53頁反 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97頁、第599頁反面)。 ㈢證人李貞慧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47至155頁)。 ㈣證人許雅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85至191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97頁、第599頁反面)。 ㈤證人李家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45至251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99至601頁)。 ㈥證人吳謝生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331至335頁反面 )。
㈦證人鄭許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383 至387頁 反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35頁反面至537頁反面) 。
㈧證人陳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425至431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37頁正反面)。 ㈨證人魏憲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473至477頁)。 ㈩證人陳俊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509至515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37頁反面)。 證人許銘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543至547頁反面) 。
證人楊台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至7頁反面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37頁正反面)。 證人陳東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1至45頁反 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53頁反面至557頁)。 證人黃立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43至147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55頁、第557頁)。 證人蔡承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64至167頁 反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55至557頁)。 證人蔡宗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201至207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55頁反面至557頁)。 證人李淑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287至291頁反面) 。
證人許瑞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11至319頁)。 證人林永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61至365頁 反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55頁反面至557頁)。 證人許湘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47 至451 頁反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75、577頁)。 證人李健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83 至489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75至577頁)。 證人詹明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二第533至539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75頁反面)。 證人曾林立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3至9頁,1 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75頁反面、第577頁反面)。 證人葉國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39至45頁,1 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75頁反面至577頁反面)。 證人楊偉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131至135頁 反面,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77頁)。 證人翁國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193至201頁)。 證人吳明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265至271頁 反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37頁反面至639頁、第641 頁)。
證人蔡亞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423 至429頁 ,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39頁、第641頁正反面)。 證人黃烱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至7頁,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39頁正反面、第641頁反面)。 證人林金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29至37頁,1 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39頁反面至641頁反面)。 證人陳文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27至331頁 反面,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41頁正反面)。 證人吳囿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59 至365 頁,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57頁反面至659頁、第661 頁)。
證人王秀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95至403頁 ,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59頁、第661頁)。 證人黃仲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437至445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59頁反面至661頁)。 證人李秀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五第3至9頁,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59頁反面至661頁)。 證人范宜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五第383至387頁
反面,109 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61頁)。 證人黃俊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五第435 至443頁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677頁正反面)。 證人黃瑞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五第477至483頁)。 證人林碧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1743號 卷一第25頁正反面、第41至45頁、第81至83頁、第411頁, 警卷六第3至5頁反面)。
證人劉建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34901 號卷第41至45頁、第161至163頁,108年度偵字第27593號卷 二第431至433頁反面)。
證人林育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08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 一第457至461頁反面,108年度偵字第27593號卷二第437至4 39頁)。
證人蔡國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93頁正反面 ,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卷第597頁反面至601頁)。 證人許雯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五第491頁正反面)。 證人王緒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0年度他字第5916號 卷第13至21頁)。
證人林雅鳳於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551 號第153至157頁,第227至229頁)。 此外,復有以下事證附卷可考:
㈠108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一:
⒈證人林碧珠與業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5至7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08年3月13 日偵查報告(見第111至113頁)。
⒊被告劉長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第125 至15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偵查報告(見第309至 333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108年6月3日偵查報告 (見第323至371頁)。
⒍本院108年度聲監字第375號、108年度聲監續字第719號通訊 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第373至385頁)。 ⒎證交稅特定人交易明細查調訊息回覆(見第425頁)。 ⒏證人林育政購買附表所示股票之繳款書(見第465至469頁) 。
⒐證人林育政與「全年吳修(Joh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 交易明細截圖(見第471至477頁)。
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採驗報告暨現場照片(見第495至499 頁、第501至589頁)。
㈡108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二:
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3月9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80003681 B號函檢送高紹燕106年1月至107年12月代徵未上市櫃股票證 券交易稅繳款資料,及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鴻科 技公司)、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勵威電子公司)、 創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創祐生技公司)暨安捷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安捷企業公司)100年1月至107年12月之同期股東 交易價格比較表(見第9至219頁)。
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8年3月21日(108)遠銀詢字第0000451號 函(見第22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108年3月22日華民生存字第108000010 9號函(見第225頁)。
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5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8100582 1號函檢送至鴻科技公司、勵威電子公司、創祐生技公司及 安捷企業公司100年1月至108年3月之同期股東交易價格比較 表(見第227頁)。
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3月27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8000252 1號函檢送至鴻科技公司、勵威電子公司、創祐生技公司及 安捷企業公司100年1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之同期股東交 易價格比較表(見第229頁)。
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3月27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8100276 7號函檢送至鴻科技公司、勵威電子公司、創祐生技公司及 安捷企業公司100年至108年1月間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 比較表(見第233至332頁)。
㈢108年度偵字第27593號卷二:
⒈被告劉長旺持用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與影印店1 08年5月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57頁)。 ⒉被告劉長旺與LINE名稱「余姿儀」(即被告余桂珍)之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見第59至65頁反面)。
⒊被告劉長旺扣案手機LINE聊天對象列表畫面截圖(見第79頁 正反面)。
⒌被告余桂珍扣案手機畫面截圖【交易人資料及車資、薪資計 算式】(見第259頁)。
㈣108年度偵字第34901號卷:
證人劉建甫之檢舉函、與自稱博思公司張雅婷之LINE對話截 圖、購買至鴻科技公司股票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至鴻科技公司102年增資股股 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各10份(見第49頁、第51至79頁反面、 第81至91頁)。
㈤警卷一:
⒈證人黃靖祐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安 捷企業公司105 年增資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及LINE對話 紀錄截圖(見第15、19頁、第21頁正反面、第23至49頁)。 ⒉證人卓志鴻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3日、同月19日通話之通訊 監察譯文、卓志鴻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 轉讓登記表、證人卓志鴻與某業務108年3月22日、4月1日、 4月3日、4月11日至1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59頁、 第69至73頁、第75至117頁反面、第121至144頁反面)。 ⒊證人李貞慧之安捷企業公司105 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 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書、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LINE 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63至169頁反面、第171、175頁、第17 9至183頁)。
⒋證人許雅如之同事蔡國宏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4 月8日通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稅額繳款書2份、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城電子公 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紀錄截 圖(見第201、205頁、第207至213頁反面、第225至241頁) 。
⒌證人李家生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9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釩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釩創科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 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5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59至261頁反 面、第267至291反面、第295至303頁反面、第273、281、28 7、293、305頁、第307至325頁)。 ⒍證人吳謝生妹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2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 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45頁、第349至351頁反面、第357至3 81頁)。
⒎證人鄭許愛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第395、399頁、第401至411頁反面、第417 至421頁)。
⒏證人陳雅婷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 份、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天
鈺投顧公司業務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9頁、第4 43至445頁、第447至451頁反面、第457至471頁)。 ⒐證人魏憲中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5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 份、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及LIN 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85、489、第491至497頁反面、第501 至503頁、第505至507頁)。
⒑證人陳俊嘉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5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安捷企業公司105 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第523頁正反面、第527至第529頁、第533至 541頁)。
⒒證人許銘宏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6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 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第555頁正反面、第559頁、第561 至563頁 反面、第567至569頁)。
㈥警卷二:
⒈證人楊台發與被告余桂珍108年4月1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第17頁正反面、第21頁、第23頁正反面、第 29至35頁)。
⒉證人陳東昇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4月1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 份、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存 摺帳戶內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3頁正反面 、第57至131頁反面、第133至135頁、第137至139頁)。 ⒊證人黃立維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 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53頁、第157至161頁)。 ⒋證人蔡承穎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安 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 紀錄截圖(見第175頁正反面、第179至181頁反面、第183至 199頁)。
⒌證人蔡宗志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8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安 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 紀錄截圖(見第215至217頁、第223至225頁、第227至259頁 反面、第261至285頁)。
⒍證人李淑𤦌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9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安 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 紀錄截圖(見第299頁、第303至307頁)。 ⒎證人許瑞麟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8至9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108年 5月7日郵政匯款申請書、宅配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第321至323頁、第327至333頁、第337頁、第339至359頁 )。
⒏證人林永生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1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釩創科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林永 生之收據、「飛亞國際快捷有限公司」黃耀興名片翻拍照片 、林永生手機之受信通聯紀錄表(見第371頁、第375頁、第 377至395頁反面、第401至437頁反面、第397、441頁、第44 3至445頁)。
⒐證人許湘濤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0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 份、輝城電子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 E對話紀錄截圖、宅配收執聯(見第457頁、第461至463頁、 第465至471頁反面、第477至479頁、第481頁)。 ⒑證人李健名與證人余桂珍108年5月11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108年5 月7日郵政匯款申請書、宅配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第487頁、第501至513頁、第515至521頁反面、第525至53 1頁)。
⒒證人詹明財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釩創科 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紀錄 截圖(見第547頁正反面、第553至577頁、第579頁正反面、 第581至583頁)。
㈦警卷三:
⒈證人曾林立婕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0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 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7、21頁、第23至25頁反面、第29至37
頁)。
⒉證人葉國雄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釩創科 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紀錄 截圖(見第53、第57至81頁、第83至105頁反面、第107至12 9頁)。
⒊證人楊偉仁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5 月1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釩創 科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紀 錄截圖(見第145頁、第149至163頁、第165至189頁)。 ⒋證人翁國清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5日及同月28日通話之通 訊監察譯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 表、釩創科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 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09、215頁、第217至229頁反面、第2 31至237頁反面、第241至263頁)。 ⒌證人吳明珊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8日、6月5日通話之通訊 監察譯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繳款書、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 、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吳明珊與業務108年6月3 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279頁、第283至293頁反面、 第299至363頁反面、第365至375頁、第409至421頁)。 ⒍證人蔡亞蓁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6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7頁、第441至445 頁、第447頁、第449至503頁)。
㈧警卷四:
⒈證人黃烱滄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見第15 、19頁、第21至23頁反面)。
⒉證人林金章與被告余桂珍108年5月17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釩創科 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委託書、LINE 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5頁、第51至139頁、第141至159頁反 面、第161至163頁、第165至183頁反面、第185至187頁、第
205至243頁)。
⒊安捷企業公司108年1至2月、3至4月之401報表、安捷企業公 司108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公司簡介(見第245至325頁) 。
⒋證人陳文儀與被告余桂珍108年6月4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安 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 紀錄截圖(見第339頁、第343頁、第345頁正反面、第349至 357頁)。
⒌證人吳囿臻與被告余桂珍108年6月3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長 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 表及投資評估報告書(見第373頁、第379至381頁、第383至 387頁反面、第391至393頁)。
⒍證人王秀蓮與被告余桂珍108年6月5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安 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創祐生技 公司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 第411頁、第415至419頁、第421至423頁反面、第427至435 頁)。
⒎證人黃仲豪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6 月11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飛亞 國際快捷有限公司「黃耀興」名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 第451頁、第457至461頁、第463至467正反面、第473頁、第 477至493頁)。
㈨警卷五:
⒈證人李秀娟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6 月12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LINE 對話紀錄截圖、證人李秀娟與業務108年4月29日至6月20日 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第17頁、第21至25頁、第33至127 頁反面、第131至379頁)。
⒉證人范宜羚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6 月6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證人范 宜羚持用之中華電信門號通話明細報表、業務員之LINE翻拍 照片(見第395頁、第399至420頁反面、第423 頁、第425至 429頁、第431頁)。
⒊證人黃俊卿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6 月10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見第4 51頁、第455至475頁反面)。
⒋證人黃瑞榮與被告余桂珍108 年6 月20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釩創科技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 票轉讓登記表、安捷企業公司105年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 登記表(見第493頁、第497至509頁、第513至519反面、第5 21至545頁反面)。
㈩警卷六:
證人林碧珠委託書、購買未上市股票明細、證人林碧珠購買 至鴻科技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稅額繳款書、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購買勵威電子 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書、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購買創祐生技公司之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增資 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購買安捷企業公司之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增資股股票及 股票轉讓登記表(見第15、17、21頁、第23至57頁反面、第 61至65頁、第67至209頁反面、第213至583頁,第587至593 頁)。
警卷七: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見第67至71頁反面)。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平面圖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見第75 至87頁)。
⒊扣押物編號3-4-2:可接通手機門號清冊1本(見第93頁正反 面)。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見第181至187頁)。
⒌遠傳電信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第221頁反面至223頁反面) 。
⒍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 照片(第493至529頁)。
109年度交查字第312號卷: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9年10月14日資理字第1090005076號 函檢送安捷企業公司107至108年間之股票買賣移轉交易資料 、至鴻科技公司104年4月14日起至107年間之股票買賣移轉 交易資料、長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釩創科技公司、創
祐生技公司、輝城電子公司及勵威電子公司107至108年間之 股票買賣移轉交易資料(見第43至73頁)。 110年度他字第5961號卷:
⒈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0000000000號】(見第31至39頁)。 ⒉元豐昌電信有限公司109年9月28日函(見第41頁)。 ⒊三和電訊有限公司109年9月28日函(見第43頁正反面)。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28日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 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47至67頁反面)。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9 年10月6 日函,檢送專 用信箱租用/變更登記申請書(見第69至77頁)。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263號卷: ⒈三和電信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使用人資料(見第139至 140頁)。
⒉元豐昌電信有限公司函(見第141至144頁)。 本院卷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5日刑紋字第1120038241 號鑑定書(第137至141頁)。
二、至公訴人雖當庭補充被告2人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證 券詐偽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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