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4號
PHDV,112,監宣,4,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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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吳英


相 對 人 陳雅玲


關 係 人 陳祥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雅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吳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雅玲之監護人。指定陳祥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雅玲隆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自幼即因智能 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程度,由聲請人照顧迄今,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 礙證明,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戶口名簿。
㈣親屬會議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㈤親屬系統表。
㈥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鄭任捷醫師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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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