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4號
PHDV,112,司促,694,20230712,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許敬強
債 務 人 張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二一七計算,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零點三一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三一七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四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