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 表 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蘇品旭
王嘉瑜
陳芳玉
被 告 鍾翔英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給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被
告有未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之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四樓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許慧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