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4號
CTDV,112,訴,274,202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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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貞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
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審訴字
第30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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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