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8號
CTDV,112,訴,118,2023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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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明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明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 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 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 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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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