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謝杰城
被 告 黃潤祥(原名:黃閏祥)
黃陳五妹
黃雯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變價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
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2,679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1,521.94㎡×112年公
告土地現值1,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532,67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