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莊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富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盧富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號碼338763號之本票到期日有修改,惟發票人未於
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
文,依聲請狀所載臺端於111年1月28日提示,早於到期日11
1年1月29日,為無效之提示,請確認本件提示日是否有誤,
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