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朱啓賢
關 係 人 視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泓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啓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朱啓賢及關係人視利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 1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 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朱啓賢及關係人視利有 限公司分別於民國㈠110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6,044,000元 、㈡110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135,600元、㈢111年5月26 日向聲請人借款5,930,000元、㈣112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7,709,000元、㈤111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2,240,000元, 並簽發本票5紙,到期日均為民國112年4月27日,聲請人屆 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五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6月9日橋院雲非凌1 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 朱啓賢及關係人視利有限公司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6月13日合法
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路竹 聖母 934 空白 583.32 100000 分之4118 2 高雄 路竹 聖母 934-27 空白 94.04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76 聖母段934-27地號土地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56.43 2層:56.43 3層:56.43 突出物一層: 27.13 合計:196.42 陽台:9.13 全部 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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