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05號
CTDV,112,司拍,105,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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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朱勝雄
關 係 人 朱啓賢視界企業社

關 係 人 視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泓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視利有限公司、朱啓 賢即視界企業社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2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42年5月9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 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分別於民國 ㈠110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6,044,000元、㈡110年6月26日 向聲請人借款3,135,600元、㈢111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 930,000元、㈣112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7,709,000元、㈤11 1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224,000元,並簽發本票5紙,到 期日均為民國112年4月27日,聲請人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 影本五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6月9日橋院雲非凌1 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 朱勝雄及債務人朱啓賢視界企業社視利有限公司得於收



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 函於112年6月1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阿蓮 峰崗 449 一般農業區 2985.1 1000分之6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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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