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尊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支票之帳號是否僅「391」三碼,支票號碼是否
為「UKA0000000」。請與為掛失止付之銀行確認後,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確認本件受款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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